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27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
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德保县城关镇天宝大街35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0535.8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2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7323元。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得到实现的债权为490535.82元及利息。经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