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16263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1号楼9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9904030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