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1民初16263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山东头路58号1号楼9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599040307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鲁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