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8民初5617号
原告: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高新区之江科技工业园东信大道6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朱治中,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中,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中恒公司无需向***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8月24日之间的年度绩效工资共计7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承担。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恒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20日,中恒公司向***出具《录用通知书》一份,双方明确约定待遇情况为年薪60万元,其中60%月发,月发数为3万元/月,合计36万元/年;年终绩效为工资基数40%,年终考核总额对24万元/年,年度绩效工资根据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并且约定如12月31日前离职,当年绩效工资最多按70%发放且按全勤月折算。被告**伟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入职中恒公司,双方签署《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劳动报酬未做具体约定。《录用通知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相等的法律约束力。2016年8月24日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就绩效工资发放存在争议,中恒公司尚未发放绩效工资。***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杭滨劳人仲案字(2016)第4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恒公司向***支付2016年3月21日至8月24日之间的年度绩效工资共计70000元,即绩效工资按70%发放。现中恒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称***于12月31日前离职,绩效工资应当按照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而不是按照约定的最高比例70%,现中恒公司并未对***进行任何考核,故本院对中恒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杭州中恒云能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伟绩效工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