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1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辛集市旧城镇旧城村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8904379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元氏县长春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0114136XB。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与被告河北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共计42800元及利息;2、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被告河北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被告河北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借用被告河北联谊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实际承包人为***,合同签订后,被告雇用原告按照合同施工建造辛集市旧城镇新馨小镇工程,至项目结束***尚欠原告工资42800元。被告河北合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2019年2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已收到本案主张的工资42800元,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双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