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源德升建设有限公司

中山龙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市葛云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执103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龙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杜旺玲。
申请执行人中山龙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2072民初9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装修款379247.19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中山龙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保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葛酒一批(详见查封清单)。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上述查封财产不知去向,本案承办人经现场调查得知上述查封财产已被被执行人(亦为查封财产保管人)私自转移,本院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另本院依法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及对本市辖区内各主要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限期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7)粤2072执103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李 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贤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