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与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81民初2112号
原告:***,男,生于1958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十堰市武当旅游经济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均州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381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丹斌,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海诉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洪海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洪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30元,由原告沈洪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