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3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又名余富里),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任永昌,系老河口市光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38159。
法定代表人:曹廷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丹斌,系丹江口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原告在被告余富里位于河南××××村的工地做技术员,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离开工地,两被告出具了欠据,欠原告工资24000元。原告催要至今无果,特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在丹江口市,故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此案移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或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工资24000元,故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应诉后,陈述余富里为其曾用名。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劳务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老河口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丹江口市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 丽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