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4民初4355号
原告:河南高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2层中鼓创业孵化器H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OMA9GENTCX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辰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商隐路与荥运路交叉口西北侧清华大溪地三区10号楼2单元1层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MA47BQP4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高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高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5736元及利息,暂计至2025.4.1为2193.29元,利息自2024年8月9日起按照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新郑市龙湖镇大司村的郑新郑小乔110千伏线路施工(土建部分)项目交由原告施工,核定固定总价为1200000元,以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被告)指定现场生产负责人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所承包的项目施工完毕。2024年08月09日,双方签订了《郑新小乔项目土建工程结算书》,经过双方结算确定,该项目工程已经通电验收,截止2024年8月剩余尾款金额为155736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目前仍剩余105736元工程款未付,并一推再推。被告的行为严重构成违约,损害了双方的信赖利益,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无奈诉诸法院,望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高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高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已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5)豫0184民初4327号,河南高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再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高途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