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4526号
原告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闽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墙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文斌
书记员 袁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