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闽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闽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盛军华、刘庭峰,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闽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7弄4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林发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闽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