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02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代理人:盛军华、刘庭峰,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闽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7弄4号128室。
法定代表人:林发坤,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闽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俊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