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3民初1099号
原告: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南园经济开发区平房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航,该公司经理。
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冉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