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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二(女子)看守所基建办公室、齐齐哈尔市公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105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二(女子)看守所基建办公室、齐齐哈尔市公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二(女子)看守所基建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二(女子)看守所基建办公室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济南福瑞辐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第二(女子)看守所基建办公室的起诉。 未尽事宜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冉 然 人民陪审员 刘 燕 人民陪审员 刘桂华
书 记 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