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2财保115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庙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永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三环西、七一路北未来微墅********。
法定代表人:侯飒,董事长。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五四东路支行(账号:13×××63)存款98804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价值98804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五四东路支行(账号:13×××63)存款98804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年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