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598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韩松岭。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6号。

责任人:郭洪桥。

***与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598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账号21×××43_1。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账号21×××43_1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