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598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言,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号。
法定代表人:韩松岭。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X号。
负责人:郭洪桥。
原告***与被告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40元,退回原告11,290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