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4074号
原告***,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于海宁、王立言,辽宁诺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韩松岭,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6号。
负责人许伟。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辽宁腾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于2020年8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7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