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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9民催97号
申请人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江南支行于2017年11月1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4094815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5000元,申请人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汇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