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源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曼妮芬路东侧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88KHD2A。
法定代表人:鄢紫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碧洲镇栗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X1QU0C。
法定代表人:罗方绣,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源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源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赣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5日作出的赣仲字〔2022〕8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共计9061.68元,本院扣划后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源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遂川县××广场××单元××室[产权证号为赣(2016)遂川县不动产权第0××0号]及404室[产权证号为赣(2016)遂川县不动产权第0××2号]共计两处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轮候查封、存在在先抵押权等原因,暂无法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到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遂川县裕鑫农牧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源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终本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源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工程款2252382元及利息,到期质保金90037.5元,仲裁费27405元,截至2022年11月23日,已执行到位9061.68元(含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东平
审 判 员 郑 眉
审 判 员 李 小 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一 帆
书 记 员 龚 林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