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3民初1106号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A段第**1-12。
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明,四川同兴(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跃。
被告: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九襄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九襄镇梨花大道B段北侧牌坊新街********/div>
负责人:屈颖。
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雅安文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九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26元,减半收取计5163元,由原告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建村
书 记 员 陈彦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