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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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2562号
原告:**,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方,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潘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满清,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器材北京公司)、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邮电器材集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人所有的护照(E34883333)和港澳通行证(W6684840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邮电器材北京公司收取了原告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原告多次要求返还,但二被告均不予理会,导致原告无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影响了原告出行,给原告生活带来困扰,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本院与二被告以及其上级单位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监察部门所了解的情况,收取原告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系为了配合相关案件的侦查、审查,且原告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现存放于监察部门,因监察部门的审查程序尚未结束,相关证照现暂时未予返还。综合以上情况,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返还证照的主张,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 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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