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方,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

法定代表人:潘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满清,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北分公司)、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未提交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据为由驳回**的起诉,属事实认定不清。**只是邮电北分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不属于相关规定中必须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另外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机关可以扣押案件当事人护照,邮电公司扣押**护照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其公司查出“小金库”问题后,邮电北分公司已对**进行过处理,此后从未有公检法等机关联系过**,因此**不认为有刑事案件的存在。

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邮电北分公司将**护照返还**(护照号GXXXXXXXX,护照被邮电北分公司收走,护照已经过期,有效期到2017年3月6日);2.撤销对**的登记备案;3.诉讼费由邮电北分公司和邮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职期间应邮电北分公司要求将护照交给了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以配合相关刑事案件调查。现**未提交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据,故**起诉要求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返还其护照及撤销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根据双方陈述,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为配合相关刑事案件调查,收取**护照并提交给相关办案机关,现无证据证明相关刑事案件已经办理完毕,**起诉要求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返还其护照及撤销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贤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马赫擎
书  记  员   岳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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