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248号

原告:**,女,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北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方,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 号。

法定代表人:潘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满清,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北分公司)、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邮电北分公司将原告护照返还原告(护照号G21074313,护照被邮电北分公司收走,护照已经过期,有效期到2017年3月6日);2.撤销对原告的登记备案;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邮电北分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按公司领导指示将个人的银行卡交由公司使用,2014年公司被查出存在“小金库”问题,公司将原告护照收走,现已过了六年之久,原告也多次找公司领导反映情况索要护照,但领导以“对此事做不了主”为由,一直未将护照给原告。我国《护照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护照。原告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被告扣押原告护照并在出入境管理处对原告进行登记备案没有法律依据。2020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查询,答复备案单位是邮电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是2018年3月12日,如果撤销备案需要备案单位提交《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函》表格,填了就可以撤销备案,函的负责人签字必须与当时备案的联系人一致。原告父母定居在国外且现已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六年来,因护照被公司扣押,原告无法前往探望,给原告家庭已带来严重影响,原告实属无奈,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邮电北分公司辩称:一、**系邮电北分公司员工,邮电北分公司确实收取过**的护照,但已按照上级公司即邮电公司的要求,将**的护照移交给了邮电公司。因此,**的护照现不在我处,我方无法承担返还义务。二、我方未对原告的护照采取过登记备案措施,也无法承担解除登记之义务。综上,**的所有诉讼请求我方均无法承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邮电公司辩称:我们公司收取了护照,护照已经上交给上级集团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集团),应其要求做了备案。当时邮电北分公司涉及到私卡案件,通用集团的纪检监察室来调查邮电北分公司私卡案件,经了解案件已经移交丰台监委。我们公司没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解除备案,备案是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做的。收护照和备案是应上级单位纪检及监委要求进行,原告是否涉案、案件中原告是否有犯罪行为我们不清楚,丰台监委没有明确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公司没权利自主处理,无法返还护照,无权撤销备案;我们公司已将护照上交通用集团,不清楚护照在哪儿。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职期间应邮电北分公司要求将护照交给了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以配合相关刑事案件调查。现**未提交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据,故**起诉要求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返还其护照及撤销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艳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戴雅竞
书  记  员   高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