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宁大建筑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城镇财源砂石料经销部与西宁宁大建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7民初2986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财源砂石料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88A390D,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汽配区。
法定代表人:徐度才,系公司经营者;
被告:***大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677648,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财源砂石料经销部与被告***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城镇财源砂石料经销部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木萨尔县城镇财源砂石料经销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