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宁大建筑有限公司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西宁宁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327民初1452号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北产业园北电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燕海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以主动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38元,减半收取计150.69元,由原告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牛文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