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嘉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嘉筑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嘉筑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22民初88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嘉筑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上栗县鸡冠山乡鸡冠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975MG34。 负责人:***。 被告:江西嘉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商贸城22号楼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7YAHG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李新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福田镇长安村,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 被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住所地上栗县金山镇金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MA35H7D52R。 负责人:***。 被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GYA1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嘉筑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江西嘉筑建设有限公司、李新华、萍乡市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3元,减半收取计253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 冬 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