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0125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行唐县玉城西大街7号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严爱民,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北龙岗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0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我机关已立案查处,于2018年4月20日下达(2018)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于2018年10月20日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2018)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
被执行人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占地有规划局手续、环评报告、土管局审批建设用地,土管局处罚的不对,况且我占的地是北龙岗村的,怎么让退给南桥村委会。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占地建揽拌站,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调查。查明,2018年3月26日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在行唐县南桥镇北龙岗村村东南处,占用北龙岗村集体土地(采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综合规划,占用其他独立允许建设区)22.4亩建搅拌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44条的规定。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4亩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2.4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49313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22.4亩土地退还给南桥村村委会;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49313元一次性足额缴至行唐县邮政储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另查明,2019年1月份,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与规划局合并为行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认为,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揽拌站一案,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已查明,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在行唐县,占用北龙岗村集体土地22.4亩建搅拌站。处罚事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22.4亩土地退还给南桥村村委会。认定占用了北龙岗村集体土地,却让将土地退还给南桥村委会,处罚事项的履行方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行唐(2018)056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春玲
人民陪审员  顾素玲
人民陪审员  康连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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