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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盟盟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保险及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04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常盟盟。
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常盟盟申请执行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保险及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第4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盟盟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双倍工资13955.13元;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工资995.13元;经济补偿金1546元;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0月10日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在******(2015)第495号仲裁裁决书生效期内在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6)陕0104民初字1823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79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