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4民初1822号
原告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某地。
被告***,女,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某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其余5元由原告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羿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