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1709号
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永荣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13FQYXW。
法定代表人:秦孔凤,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孔龙,执行律师男,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195W。
法定代表人:谢德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中,因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既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22.00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由原告重庆北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兴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五日
法官助理胡超
书记员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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