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足区恒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636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恒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石马镇先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69921744R。
法定代表人:颜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195W。
法定代表人:谢德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大足区恒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恒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恒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恒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高惠
书记员刘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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