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169号之二   原告: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滨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59674758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195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原告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 772.8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8 772.83元,由原告重庆澜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 理   程  行 书  记  员   邓  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