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441号
原告:两江新区文桥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两江新区悦华路9号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AHCT2P。
经营者:***,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19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两江新区文桥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 9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文桥建筑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两江新区文桥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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