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2946号
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19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九日
书 记 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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