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53民初4215号
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3195W。
法定代表人:谢德全,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美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73号金港国际3幢3-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07389227。
法定代表人:段美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宇,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美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美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46元,减半收取计10573元,由原告重庆鼎晖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