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2408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0日,青海省互助县西山乡村民。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尔开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MA759FLA64。
法定代表人:曹国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土族,生于1968年5月16日,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村民。
原告***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富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祁淑兰
书记员 李延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