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643号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北郊12号。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东沟乡尔开村3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7元,减半收取7203.5元由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