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1409号之一
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春,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婧、张鹏,均系辽宁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6元,由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小杰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王美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