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1409号
申请人: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
法定代表人:郭洪侨,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春,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高新园区支行的存款400万元(账号:65×××69、72×××69)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20040083248500审判员胡小杰
22385563835400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