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14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南里10栋2-5-2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玉春,系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斌,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申请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婧、张鹏,均系辽宁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辽0214民初14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2020年7月22日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邮电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18135072390000审判员胡小杰
59055051435000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