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7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17068H。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奉涛,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信达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57128T。
法定代表人:罗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辽0293民初275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