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3民初2755号
申请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9917068H。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群,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信达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57128T。
法定代表人:罗宁。
申请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沙河口营销服务部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现代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博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人民陪审员  张付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 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