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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民初457号原告:宁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姜晶晶,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安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任汉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进贤,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1元,减半收取5335.5元,由原告宁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张国华人民陪审员耿敏人民陪审员汪淑庆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李晓琦书记员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