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4781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608-1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孟繁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林,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205-1室。
法定代表人:安毅,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毅,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姚大庆,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平皓,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平章锁,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毅、姚大庆、平皓、平章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毅、姚大庆、平皓、平章锁名下银行存款30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毅、姚大庆、平皓、平章锁名下银行存款30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惟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佳淇
书 记 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