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4718号之二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608-1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孟繁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林,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205-1室。
法定代表人:安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毅,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女,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推荐公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女,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推荐公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平皓,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平章锁,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皓(系平章锁儿子),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毅、***、平皓、平章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4718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毅、***、平皓、平章锁名下银行存款30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1108号对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安毅、***、平皓、平章锁名下银行存款302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惟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佳淇
书 记 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