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94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205-1室。
法定代表人:安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经理。
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14万元,分十二期支付:自二○二○年一月起至二○二○年十一月共十一期,于每月二十八日之前支付12 000元,最后一期8000元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前付清;二、若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款约定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前支付给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截至本裁定出具之日,被执行人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未到庭谈话,亦未联系本院说明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华视动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的经营情况,确认其已不在此经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联系地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2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硕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郝 翔
书 记 员 李一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