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307号
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205-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财务部长。
被告: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境,董事长。
被告: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2元,由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