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4民初472号
原告:*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翠盈嘉园5幢9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晶晶,*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205-1室。
法定代表人:安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市民大厅东F区3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2元,减半收取计3566元,由原告*夏联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