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412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205-1室。
法定代表人:安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建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大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M8座2门302室-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港保税区电艺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世纪建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世纪建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米洋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