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06民初1299号
原告蒋旭锋。
委托代理人樊沈礼(受蒋旭锋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恒桩基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平。
被告沈荷开。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旭锋与被告江苏鑫恒桩基检测有限公司、沈荷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蒋旭锋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周腾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