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06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恒桩基检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32497-2,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开,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鑫恒桩基检测有限公司、沈荷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